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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78174****980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14民初4337号
    案号 (2021)苏0214执23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0
    发布日期 2021-10-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5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华光新动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款370万元。二、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华光新动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1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800元(此款已由无锡华光新动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无锡华光新动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华光新动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6(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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