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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78174****980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012民初1095号
    案号 (2020)苏1012执20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6
    发布日期 2020-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被告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兴华昌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8000元及利息(以24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0元,诉讼保全费1760元,合计4270元,由被告联众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联众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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