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延环罚字〔2020〕黄陵县0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3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19 |
决定机关 | 市生态环境局黄陵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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