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黄环罚字〔2019〕2-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石油开发单位应当建设清洁井场,做到场地平整、清洁卫生,在井场四周设置符合规定的挡水墙和防洪渠道,在井场内设置防渗漏的油污回收池和排污池。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21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2-20 |
决定机关 | 黄陵县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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