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辰午包装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655****009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6民初3147号 |
案号 | (2021)苏0506执40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辰午包装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苏州高新区东吴装饰市场明利木板经营部货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60000元,该款由被告苏州辰午包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40000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4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40000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40000元;上述款项付至原告苏州高新区东吴装饰市场明利木板经营部指定银行账户(户名:周宗正;账号:6228480403712718515;开户行:农业银行横塘支行)。如被告苏州辰午包装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另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且原告苏州高新区东吴装饰市场明利木板经营部有权就全部未履行款项(含未届履行期部分)及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一并申请执行。二、原告苏州高新区东吴装饰市场明利木板经营部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15元,财产保全3费人民币1503元,合计人民币3618元,由原告苏州高新区东吴装饰市场明利木板经营部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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