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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公(塔)行罚决字[2019]512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办事处开设网站http://115.231.216.123:8034/pages/jsp/sys/sys0001.jsp用于日常工作,但该单位未采取检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的技术措施,也未留存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时间的技术措施并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案的行为于2019年3月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07
    决定机关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塔山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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