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00071****4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106民初2941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恢4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日期 | 2022-05-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艳霞、赵怀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204263.83元,利息23994.11元、罚息1984.36元,共计230242.30元,及从2017年3月14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李艳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10000元、邮寄费88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0348元; 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对位于太原市千峰南路168号13幢2单元1层101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S201200042)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山西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李艳霞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艳霞追偿;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8元、保全申请费1649.42元,共计6337.42元由三被告连带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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