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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市监宽不罚〔2021〕178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9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宽城区群英街道凯旋路1360号负一层吉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长春宽城万达店销售的姜检验报告(No:SDC20218334),其中噻虫胺检验项目超过标准指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0.2,实测值为0.48。2021年9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吉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长春宽城万达店送达检验报告并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现场已无问题批次姜库存,执法人员已责令商家对问题批次姜进行召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已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九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七)法律法规规章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经分局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吉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长春宽城万达店不予处罚,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提请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01
    决定机关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