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家悦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0059****78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14民初2283号 |
案号 | (2021)苏0214执12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8-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家悦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明园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房屋占有使用费3965928.59元。二、驳回无锡明园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江苏家悦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61221元(此款已由无锡明园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预交),由无锡明园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22694元,由江苏家悦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8527元(无锡明园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同意应由江苏家悦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8527元由江苏家悦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江苏家悦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无锡明园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反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此12款已由江苏家悦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江苏家悦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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