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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北卫公罚【2020】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元整(¥15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1
    决定机关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