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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卫计传罚[2019]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康久中医院有限公司使用中的灭菌设备未进行生物监测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对其口腔科使用的型号为TANDA的压力蒸汽灭菌器进行生物监测的行为,不符合《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附录E.2.3.2“使用中的灭菌器应每月进行生物监测。”的要求,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关于“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工作的,罚款3000-4000元”的裁量标准,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叁仟伍佰(35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08
    决定机关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