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18090701 |
违法行为类型 | 嘉兴康久中医院有限公司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该公司放射机房存放杂物及放射机房门口工作状态指示灯与机房门无有效联动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07 |
决定机关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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