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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开平圣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8332****78X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783民初2234号
    案号 (2020)粤0783执2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20-05-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杨明兽药连锁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已代偿的借款本息人民币2462770.9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从2019年4月2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代偿的借款本息人民币2462770.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给原告开平市财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二、被告广州杨明兽药连锁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担保费52299元及违约金(从2019年4月2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担保费52299元为基数按每月按2%计算)给原告开平市财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三、被告广州杨明兽药连锁有限公司、开平圣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明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杨锦明、杨艳玲、戚丽婵、杨滚华应自本判决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02383元给原告开平市财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被告开平圣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明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杨锦明、杨艳玲、戚丽婵、杨滚华对被告广州杨明兽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开平圣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明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杨锦明、杨艳玲、戚丽婵、杨滚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杨明兽药连锁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917.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17.8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广州杨明兽药连锁有限公司、开平圣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明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杨锦明、杨艳玲、戚丽婵、杨滚华负担。原告开平市财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917.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17.8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州杨明兽药连锁有限公司、开平圣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明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杨锦明、杨艳玲、戚丽婵、杨滚华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3917.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17.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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