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义乌市深海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开群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91356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金婺商初字第02562号 |
案号 | (2015)金婺执民字第035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8-28 |
发布日期 | 2015-12-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华市深海文教礼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支付利息221572.33元(暂计至2014年11月12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金华市深海文教礼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三、被告浙江卓越文具有限公司、义乌市亿豪包装有限公司、义乌市深海印刷有限公司、金华市震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炳准、陈炳巽、陈邦华、黄友良、陈静华、黄开群、黄一伦、林晓静对被告金华市深海文教礼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6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3620元,由被告金华市深海文教礼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卓越文具有限公司、义乌市亿豪包装有限公司、义乌市深海印刷有限公司、金华市震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炳准、陈炳巽、陈邦华、黄友良、陈静华、黄开群、黄一伦、林晓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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