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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皓雅精品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85202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323民初1299号
    案号 (2017)粤1323执21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13
    发布日期 2018-04-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惠东县大岭真美味饭店的经营者周日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167256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2017年1月5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给原告惠东县平山龙峰水产品贸易部。 二、驳回原告惠东县平山龙峰水产品贸易部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惠东县大岭真美味饭店的经营者周日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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