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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宜春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尹爱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8485422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赣0902执18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0
    发布日期 2018-03-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限被告江西宜春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原告江西省中建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07722.87元元,并自2014年4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利息,至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59元,由被告江西宜春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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