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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宜春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尹爱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84854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袁民二初字第01215号
    案号 (2016)赣0902执21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袁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27
    发布日期 2017-03-1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西宜春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贝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付货款100000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偿付完货款之日止,按照本金100000元,利率以周利率0.1%计算,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11元(原告已预交2605.5元),由被告江西宜春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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