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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公(洲)行罚决字[2020]020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桐乡市檑婷家纺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保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情况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二0二0年六月五日,桐乡市檑婷家纺有限公司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过氧化氢(俗称双氧水)后五日内未将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桐乡市公安局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后于二0二0年六月十七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桐乡市檑婷家纺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洲泉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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