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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路政罚〔2021〕4794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3月25日10时51分,马勇驾驶浙FH7995(4轴载货汽车)装运砼从海盐沈荡(创奇混凝土公司)到海盐武原,途径G525国道32K+350M处,海盐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的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海盐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治超站调查处理。现场人员是马勇,车辆所有人是海盐齐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42450千克,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载货汽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000千克,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450千克,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柒拾伍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30
    决定机关 海盐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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