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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地税稽罚[2017]5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锦江热电有限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实,该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8306.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处以4153.1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30
    决定机关 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计荣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