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海峰织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55947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3350号 |
案号 | (2017)苏0509执2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06 |
发布日期 | 2017-02-09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海峰织造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60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6年3月1日的利息298827.32元及2016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868%计算的罚息,由被告吴江市海峰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吴江市海峰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130082元。(上述两项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被告吴江金中玻纤有限公司、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华威铜业有限公司、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劲立织造有限公司、汝雄强、罗伟丽、汝雄飞、徐婷对被告吴江市海峰织造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十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0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3401元,由被告吴江市海峰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被告吴江金中玻纤有限公司、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华威铜业有限公司、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劲立织造有限公司、汝雄强、罗伟丽、汝雄飞、徐婷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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