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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硕星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52384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民终07005号
    案号 (2019)沪0117执6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4
    发布日期 2019-03-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上海国铭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硕星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上海硕星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之前支付上海国铭电气有限公司人民币40万元以了结本案纠纷;   三、上海硕星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之前搬离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都市工业园区林天路8号的厂房及配套空地,并上述厂房及配套空地返还给上海国铭电气有限公司;   四、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2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91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80元,合计39,593元,由上海国铭电气有限公司负担3,312元(已付),由上海硕星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281元(已付30,680元,余款5,601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海硕星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五、如上海硕星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任意一项约定履行,则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   六、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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