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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建龙特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袁永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53933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石惠民商初字第101号
    案号 (2015)石惠执字第012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6
    发布日期 2016-03-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西耐可化工设备填料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294000元。2014年10月22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5.6%计息至本判决生效后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46元,减半收取8223元(实收),由被告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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