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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丰市监工商处字(2019)第D 34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拟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丰台工商分局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上刊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出具的当事人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注销状态的证明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19年3月13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09
    决定机关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周滨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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