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316794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7民初17864号 |
案号 | (2021)沪0117执22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商菱果本金16,232,616元; 二、被告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商菱果利息3,714,800元; 三、被告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商菱果认购收益(以25,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6日起算至2019年12月9日;以16,742,352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0日起算至2020年1月20日;以16,343,36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算至2020年9月26日止;以16,232,61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年息14.8%计算); 四、被告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商菱果律师费271,000元、保全财产担保函费用14,542元; 五、被告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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