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陕西天玉实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221861-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11民初6962号 |
| 案号 | (2020)苏0111执3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江苏畅海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签订的《经销商购销合同》于2018年9月13日解除;被告陕西天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畅海盈商贸有限公司欠款874951.38元;被告陕西天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畅海盈商贸有限公司垫支的员工薪酬、社保费用85638.6元;被告陕西天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畅海盈商贸有限公司提供665589元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驳回原告江苏畅海盈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53元,由原告江苏畅海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450元,由被告陕西天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6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53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45018。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