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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陕西天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1102156****61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61138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253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11
    发布日期 2019-0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陕西天玉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租金1,779,617元;   二、被告陕西天玉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截止2017年12月25日的违约金100,424元,以及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688,88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陕西天玉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亿多世(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律师费损失38,601.58元;   四、被告刘博、唐华妮对被告陕西天玉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博、唐华妮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陕西天玉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三项合计27,409元,由被告陕西天玉实业有限公司、刘博、唐华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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