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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睿立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0232****466Q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民终10140号
    案号 (2020)粤1973执恢4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1-11-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广东睿立宝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佰万元整)及利息、逾期利息、复息(暂计至2016年7月26日为本金2000000元、利息12397.51元、逾期利息44080.02元、复息567.20元,之后部分按授信协议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市睿立宝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睿立宝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潘汉强、王兵、王旭海、谭威信、叶锋对被告广东睿立宝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5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睿立宝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睿立宝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潘汉强、王兵、王旭海、谭威信、叶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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