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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睿立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汉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232254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826民初969号
    案号 (2018)赣0826执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9
    发布日期 2018-02-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限被告广东睿立宝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745742.13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12月18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被告惠州市睿立发展有限公司在其提供的坐落于小金口镇小铁管理区兴隆村的抵押土地(证号:惠府国用2015第13021020035号)的价值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7020元,由被告广东睿立宝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睿立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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