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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鸿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39****284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04民初3713号
    案号 (2021)皖0304执6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锦荣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830%计息,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该工程款付清时止);二、被告安徽鸿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95万元范围内对原告安徽中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中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554元,减半收取9277,原告安徽中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32元,被告安徽锦荣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6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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