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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鸿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39****284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304民初2346号
    案号 (2020)皖0304执2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5-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鸿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宏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清场费2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款项偿还完毕时止);二、被告安徽鸿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宏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款项偿还完毕时止);三、被告安徽鸿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宏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7010010元及利息(其中368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款项偿还完毕时止,3330010元的利息自2018年9月1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款项偿还完毕时止);四、驳回被告安徽宏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795元,由原告安徽宏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100元,被告安徽鸿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969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鸿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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