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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鸿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39****284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302民初143号
    案号 (2019)皖0302执6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04
    发布日期 2019-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80000一、被告安徽鸿泰压缩机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怀惠红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自2016年9月15日以来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由安徽鸿泰压缩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到期利息3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60000元及至借款还清时止尚欠利息于2018年10月31日前还清。 二、被告邹龙军、陈梅、王久明、安徽鸿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鸿泰压缩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被告安徽鸿泰压缩机有限公司、邹龙军、陈梅、王久明、安徽鸿泰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2018年4月27日前向本院交纳。 四、被告如任何一期不能按约偿还,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述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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