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玉卫水罚〔2020〕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玉环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卫水罚〔2020〕1号当事人:玉环淼特水暖商行据根据卫生执法中发现,本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以当事人涉嫌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案为由依法受理并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者牟**,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21MA29W4YE5F(1/1),经营场所位于浙江省玉环经济开发区漩港北路99号(玉环国际阀门城一期B8-111号),经营范围为水暖管件、卫生洁具、阀门及其配件零售。玉环淼特水暖商行主要从事水暖五金、前置过滤器等产品的销售,无生产车间。2020年5月13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上述措施未提出异议。2020年5月21日,本机关卫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已下架所有前置过滤器涉水产品,未发现存在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迹象。当事人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牟**《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性质,经营范围为水暖管件等销售及经营者牟晓年的居民身份信息等事实。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3份,出库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行为等事实。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证明2020年5月13日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4.2020年5月21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经复查,现场未发现当事人销售无有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产品迹象。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08 |
| 决定机关 | 市卫生健康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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