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卫公罚字[2020]4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游泳场所池水水质经抽检1项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当事人的违法程度为“较轻”,裁量幅度为“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07 |
决定机关 |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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