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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卫公罚字[2019]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平湖市众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兰苑分公司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平湖市众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兰苑分公司经营活动期间水质经本机关抽检1项指标(尿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的规定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五千五百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嘉兴分行平湖支行,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当湖东路86-108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3
    决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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