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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朗贤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7****903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3民初1816号
    案号 (2020)粤0303执192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2
    发布日期 2020-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91204626478】。一、被告深圳市朗贤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平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 二、被告深圳市朗贤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平支付借款利息20万元。 三、被告深圳市朗贤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平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该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9日始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深圳市朗贤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平偿付律师费3万元。 五、被告深圳市朗贤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平偿还担保费7800元。 六、被告胡华标对于被告深圳市朗贤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各项债务向原告吴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朗贤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9,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经预交上述费用,由本院予以退回受理费99,800元和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04,800元)。两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04,800元,所承担之公告费600元迳付原告吴平。拒不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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