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慈市监处〔2019〕126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已失效) |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对于当事人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900元,并处罚款51100元,罚没款共计53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18 |
| 决定机关 |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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