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越市监撤字〔2020〕第4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注册登记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别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商事主体类型:内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MA59DK6T5H住所:广州市越秀区龟岗一马路20号负一层101房法定代表人:黄正超经营范围:文化艺术咨询服务;策划创意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生物技术开发服务;计算机零售;计算机零配件零售;计算机批发;计算机零配件批发;软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国学文化推广服务;广告业;茶叶作物及饮料作物批发;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施工;贸易代理;贸易咨询服务;日用器皿及日用杂货批发;木制、塑料、皮革日用品零售;日用杂品综合零售;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2019年12月4日,本局接到广州别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孙凯的委托人孙鹏的举报,称有人冒用孙凯的签名,于2017年7月18日办理了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营业期限、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经理备案、章程备案等的变更登记(备案),并向我局提交了相关司法笔迹鉴定证明,证明当事人变更时提交的日期为2017年7月4日的《广州别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章程》自然人股东签名或法人股东盖章处“孙凯”的签名字迹及日期为2017年7月5日的《广州别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处“孙凯”的签名字迹与委托笔迹鉴定的司法鉴定所采用鉴定的样本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的笔迹,要求我局依法进行处理。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局于2019年12月4日,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12月4日,本局接到当事人股东孙凯委托人孙鹏的举报后,立即对孙鹏制作询问笔录,其表示孙凯对广州别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7月18日办理的变更登记完全是不知情的,相关用于变更的文件其委托人孙凯的签名也不是孙凯本人签的,并提供了相关笔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明。 2019年12月5日、2019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同越秀区大东街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王隆兴前往广州市越秀区龟岗一马路20号负一层101房,进行检查。现场该公司经营地址大门紧闭,没有人办公,该公司已不在此地经营。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多次拨打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黄正超电话18620222948、股东许皓宇电话15820281734、13070269198、13073022428、83312312无人接听;2019年12月11日14:15时,拨打2017年7月18日办理当事人变更登记(备案)的委托代理人曾琳电话15820281734,曾琳表示其本人不知情,现在已离职,不愿前往我所进行询问笔录。2019年12月11日,我局向黄正超、许皓宇、曾琳的身份证住址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许皓宇于2019年12月30日,黄正超于2020年1月7日前来我所接受询问调查,曾琳至今未前来我所接受询问调查。 许皓宇于2019年12月30日,黄正超于2020年1月7日在我所接受询问调查并制作了笔录,两人对广州别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7月18日提交了虚假材料办理的变更登记的举报提交了相关材料,并提出了异议:1.广州别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7月18日办理的变更登记基于孙凯和许皓宇在2017年3月4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的第二条做出的,孙凯知情并同意;2.变更登记3个月后,2017年10月17日上午孙凯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海支行将广州市越秀区龟岗一马路20号也是广州别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抵押给银行进行贷款(贷款合同编号:2017登记字1057953),银行需要广州别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正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海支行同意并签名,黄正超于当日上午10时左右到银行签名。证明广州别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孙凯是知情并同意广州别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7月18日办理股权份额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实,《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据许皓宇、黄正超二人都在笔录里提到是孙凯本人签名的,但无法提供实质证据证明该份补充协议是孙凯本人签名,同时我局于2020年2月2日向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协助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调取广州市越秀区龟岗一马路20号的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登记字1057953),在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材料中,并没有黄正超的签名资料。综上所述,广州别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正超及股东许皓宇并没能提供实质证据来佐证所提出来的异议。 经查明:2017年7月1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虚假的《广州别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章程》、《广州别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材料,并于2017年7月18日取得了经营场所、营业期限、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经理备案、章程备案的变更登记(备案)。 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2017年7月18日向本局提交的《广州别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章程》、《广州别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变更登记(备案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25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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