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别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4MA****6T5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04民初34709号 |
案号 | (2020)粤0104执181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的标的: 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493749.25元; 二、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542.65元(以493749.25元为本金,以每日千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20年4月28日之日起暂http://146.0.250.209:82/zxxt/images/search-trigger.gif计至2020年6月8日,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第一、二项共计497291.9元(暂计至2020年6月8日) 三、执行案件受理费等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4月10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就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第三人王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粤0104民初34709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中所判决的内容为: 一、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申请人返还租赁押金90000元及部分顶手费60000元。 二、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申请人赔偿装修损失277599.25元及经营损失66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817元,由申请人负担9437.31元,被执行人负担6379.69元。 上述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4月28日生效。但被执行人对于法院所作的上述判决未严格履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执行人特依法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恳请人民法院立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一切有力的强制措施,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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