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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德人社罚决字﹝202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案
    行政处罚内容 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拖欠职工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工资,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09
    决定机关 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邱少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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