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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2017〕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你(单位)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款的规定及《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01
    决定机关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