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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海四维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3310071****525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青01民初361号
    案号 (2021)青01执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12-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青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确认国家开发银行与被告青海省青海湖药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于2020年5月31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青海省青海湖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借款本金62784165.52元,利息1468640.72元、罚息119153.22元、利息的复利9554.05元、罚息的复利13.53元,律师费110000元,及从2020年6月1日起以本金62784165.5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2%再上浮30%为罚息利率,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累计产生的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2%再上浮30%为复利利率,计算至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累计产生的罚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2%再上浮30%为利率,计算至罚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的复利; 三、被告青海四维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骆俊才、李多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青海四维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骆俊才、李多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青海省青海湖药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主张的关于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为实现债权所付出费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4257.6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海省青海湖药业有限公司、青海四维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骆俊才、李多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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