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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39254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洪民二初字第422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422号
    案号 (2015)洪中执字第002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23
    发布日期 2015-06-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归还垫付本金9552820.76元,利息1485475.93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6月5日,自2014年6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约定计算);二、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对被告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的质押物135867吨原煤享有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邹勇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担保人邹勇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31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3313元,由被告江西天宇燃料集团有限公司、邹勇承担。(此款原告之预交,由被告随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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