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树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056****29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17民初19910号 |
案号 | (2018)沪0117执37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04 |
发布日期 | 2018-09-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售后回租合同》于2017年11月25日解除; 二、被告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付租金损失2,160,006.09元; 三、被告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60,006.06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四、被告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68,527元、保全服务费5,242元,合计73,769元; 如果被告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被告苏州达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树荣、周美华对被告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四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件受理费34,7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39,759元,由原告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0,089元(已付),被告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达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树荣、周美华负担29,6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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