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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树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056****29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9民初2099号
    案号 (2018)苏0509执46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2
    发布日期 2018-09-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90万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利息自2017年11月21日起以159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75%计算至2018年2月26日,并扣除96992.65元。自2018年2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以1590万元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5625%计算。);二、被告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0万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利息自2017年12月21日起以39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75%计算至2018年2月26日。自2018年2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以39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5625%计算。);三、若被告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以①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南村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吴江区不动产证明第9014083号,原不动产权证书号为25079838、吴国用(2015)第1010369号]、②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金莘公路2559号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吴江区不动产证明第9016885号,原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苏(2016)吴江区不动产权第9030289号]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分别在登记数额1590万元、39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四、被告周树荣、周美华、陆金华、施小春、周晓锋、孙正红、周叶松就被告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对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后的不足部分在最高额2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树荣、周美华、陆金华、施小春、周晓锋、孙正红、周叶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75300元,由被告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周树荣、周美华、陆金华、施小春、周晓锋、孙正红、周叶松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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