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树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29912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411民初4554号 |
案号 | (2018)浙0411执7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秀洲法院 |
执行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11 |
发布日期 | 2018-05-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正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董志尧借款本金165万元,同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以16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原告律师代理费13200元;^~^二、被告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周树荣、周美华、吴炳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董志尧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孙正红提供的质押物,即其持有的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100万股股权(证券账户为0103194987,证券简称亿丰洁净,证券代码为831666)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66元,由被告孙正红、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周树荣、周美华、吴炳元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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