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冬雨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结仪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0191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732号 |
案号 | (2015)惠城法执字第008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惠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2-05 |
发布日期 | 2015-04-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截止本调解书签收之日,第一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6270000元;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自2014年6月17日起未予以支付。其利息计算应以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4年6月17日起至本金还清日止。 二、原告同意第一被告分两期偿还上述借款,其中第一期于2014年11月18前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2000000元,借款本金26270000元及未还延续的利息应在2015年1月31日前还清给原告。第二至第十八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在收到第一被告支付的2000000元利息当天,应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东莞市金帆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0号尚书银座的79处商铺的查封。在被告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前,被告名下的其他已被查封财产仍保持查封状态。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73900元,减半收取86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原告支付代理费100000元,合计191950元由第一被告承担,第一被告应在2015年1月31日前返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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