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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徐人防决字[2020]第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内容 违反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第六款:“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对人民防空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赔偿。”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12
    决定机关 徐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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