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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涧县红云核桃加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292667****269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2901民初4223号
    案号 (2020)云2901执10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6
    发布日期 2020-11-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涧县红云核桃加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大理东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借款利息256,650元(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8月17日);并继续支付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7.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南涧县红云核桃加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大理东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 三、被告左红云、袁登联应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大理东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左红云、袁登联所有并抵押的坐落于大理市下关宾川路24号珠海都市花园22幢8号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1201570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 20120156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大国用(2013)第03678号〕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大理东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653元,由被告南涧县红云核桃加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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