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虞公(梁)行罚决字[2021]018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份至今,绍兴市众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湖水岸新城项目部)自行招录保安员陶某达从事门卫、巡查等保安工作,一直未将自行招录的保安人员陶某达向公安机关备案。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你单位绍兴市众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湖水岸新城项目部)负责人芦某梁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营业执照、户籍资料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绍兴市众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湖水岸新城项目部)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违法行为十日内改正,警告当场训诫。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16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梁湖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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